各區城市管理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營局,各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
為加強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優化運營服務品質,提升電動汽車充換電保障能力,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財政部等五部門《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36號)及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市城市管理委、市財政局制定了《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換電設施運營補助暫行辦法》?,F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1年8月4日
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換電設施運營補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優化運營服務品質,提升電動汽車充換電保障能力,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財政部等五部門《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36號)及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充換電設施包括社會公用充電設施、換電設施,其中:充電設施指在社會公共停車場或可用于充電服務的停車場所內建設,向社會開放的、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設施。換電設施指采用電池更換模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設施。
第三條 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申請運營補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充換電設施的產品、建設施工、竣工驗收、運營管理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規范。
(二)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含有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機動車充電銷售等相關內容。
(三)充換電設施應具有責任保險或財產損失保險,且與場地權屬(管理)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有關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四)充換電設施應接入市級充電設施管理平臺,滿足功率接入要求,并能夠實現充換電設施狀態信息互聯互通。
第四條 以充換電設施的充電量為基準,結合對充換電站運營的考核評價等級,給予充換電設施投資建設企業一定的財政資金補助。評選充換電服務示范站,并加大補助支持。
第五條 充換電設施運營補助標準由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財政局確定。
第六條 充換電站運營考核評價及充換電服務示范站遴選方法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據本市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情況明確。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組織開展運營補助資金的申報、核查、評審及發放等工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具體申報、核查、評審等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補助資金,做好資金保障工作。
第九條 申請運營考核補助資金的單位,對提交的申請材料及充換電站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由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取消其補助資格,追繳補助資金;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郭辰)